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抽查、网上公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确认30处煤矿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其中,山西省21处煤矿入选。该名单自2023年2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自动延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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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0处煤矿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由3年缩短至2年。
四、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五、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九、煤炭先进产能核定政策执行期间,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可不受“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的要求限制,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