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3,956.5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矿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内0303刑初1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被告人:何勇(君正矿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刑诉[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君正矿业、被告人何勇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2年1月6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起因是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君正矿业在2013年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基于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白音乌素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中,所实施的治理区域与内蒙古自治区原煤炭工业局批准的《乌海市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中划定的治理区域存在部分面积差异,该差异区域为经地方政府批复同意由君正矿业进行资源整合的矿权之间的缝隙地带,是环保工程治理过程中无法跨越的间隔区域。按照《总规》确定的“集中连片治理”划分原则,当时公司认为该缝隙地带应当被划入治理范围,但由于《总规》编制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该缝隙地带未被划入治理范围,即形成本案的案涉区域。
2022年1月6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9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10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经上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次,中止审理一次,现一审审理终结。
二、案件判决情况
2022年12月13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2]内0303刑初11号)。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君正矿业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批复范围,擅自开采煤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何勇作为君正矿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召开班子会议方式决定以单位名义对案涉区域内煤炭资源进行开采并组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君正矿业公司、何勇犯非法采矿罪的罪名成立。综合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何勇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3、被告单位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3,70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鉴于本案具有复杂的历史成因和政策背景,公司需要进一步咨询矿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并就现在依然存在的环保行政要求请示当地政府,再决定后续安排,因此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