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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收警示函 推荐新绿股份(834632)挂牌股权核查不充分

2021-04-08 10:46: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股份”,证券代码:834632)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官网同日披露的《关于对方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方琴作为山东新绿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方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方琴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

关于对方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方琴:

经查,我会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2月25日10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