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矿安鲁〔2022〕45号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山东能源集团,有关煤矿企业:
为保证煤矿遇老空老巷时的采掘作业安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山东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该文件转发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煤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6月10日
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的安全防范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老空,是指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井巷的总称。老巷,特指已经报废的立(斜)井、巷道、硐室,按与工作面相对应的空间位置,分为本层老巷、上层老巷、下层老巷、立(斜)井老巷四种不同层位的老巷。
遇老空,是指受老空影响的采掘工作面接近、揭露、通过老巷或接近采空区、老窑。
接近老空,是指采掘工作面形成的超前支承应力及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波及区域内有老空或老空应力集中、积水、冒落裂隙带(底板破坏裂隙带)等影响到本采掘工作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一般不得穿过采空区、老窑;确需穿过的,应报请煤矿上级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矿长审批。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采空区、老窑的,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报告调度室、启动防水或防有毒有害气体应急预案,由专业人员探明致灾因素封闭揭露区域,由上级企业(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矿长负责)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应调整采掘部署。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应坚持“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的原则,严格落实老空老巷探查治理管理责任,坚决做到不研判、不探明、不治理,不得采掘施工。
第二章 老空老巷情况探查和探查安全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在制定作业规程之前,应对影响采掘安全的所有老空老巷进行调查、排查、分析,受老空老巷影响的,应分析老空老巷的长(深)度、倾角、断面尺寸、积水、有害气体、支护、顶板冒落、围岩条件和应力集中区的范围、强度等情况;施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通防、调度、防冲、机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形成勘察会诊意见。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前方老巷有积水或受采空区、老窑积水影响的,巷道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回采之前,应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出具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评价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第八条 老空老巷超前探查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预测的水压和气体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物探或钻探方法查明老空老巷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开采巷道系统形成后,应首先查清工作面范围内的老巷和周边老空情况。
第三章 接近老空老巷时的施工安全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老巷前,应根据采掘工作面老空老巷调查探查资料、采掘时空关系、现场勘察会诊意见等,制定遇老空老巷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风险研判、超前治理及防冒顶片帮、突水、冲击地压、瓦斯、火灾、窒息危害因素等内容,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煤矿应用数值模拟或工程类比等方法,研究确定采掘工作面与老巷间煤(岩)柱临界安全距离、合理可靠的支护方式及注浆加固、充填体强度等重要参数,指导过老巷施工设计。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松软或围岩较破碎的老巷时,围岩破碎区外延至少10m范围内应进行注浆加固,提高支护强度,并采用撞楔法等超前控制顶帮。
第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风险的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在采掘作业前应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充分分析采动超前支承应力和老空老巷应力集中的叠加影响,优先采用充填法处理老空老巷,加强冲击危险性监测,采取加密钻孔等预防性卸压措施,降低应力集中程度。
第十三条 老空老巷有积水的,在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老巷之前的安全距离外,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和探放水设计疏放积水,探放水严格执行“三专”规定。
老空老巷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允许采用钻孔放水法。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孔放水前,必须预估积水量,根据施工区域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期间应设专人监测水量、水压、水质,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放水、撤出作业人员、并报告调度室;疏放水完成后,必须进行放水效果检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四条 疏放老空老巷积水后应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漏风。老空老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疏放老空老巷积水时应加强监测和管控,制定专项防火措施。
第四章 揭露老巷时的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在揭露老巷时,必须将无关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井下矿级带班负责人、矿井专业技术人员、安监员、瓦检员现场检查,确定老巷无水、火、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老巷后,应对老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与此前的调查、探查结论进行比对,如与预报情况明显有差异的,需重新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可靠性进行研判。
第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揭露未预报的老巷,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调度室、封闭揭露区域、撤出人员;由上级企业(无上级企业的,由煤矿矿长负责)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过老巷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八条 老巷有瓦斯积聚的,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排放。
第十九条 老巷有高浓度氮气、二氧化碳或氧气浓度低于10%的,在采掘工作面揭露老巷时,应采用控制风流的方法进行排除;排除前应报告矿调度室,撤出排除气体流经区域内的人员,并按指令进行排除、加强气体检测。
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揭露老巷时,应小循环掘进、从一侧小断面逐步揭露,综掘揭露宽度不大于机械装载宽度的1.2倍(原则上不大于4m),采用其它方式揭露老巷时,揭露最大宽度不大于3m。当顶板破碎、压力显现等顶板不易控制时,要采用边揭露边支护的方式进行施工。
大断面掘进工作面过老巷围岩破碎区的,应采用台阶式或交错施工组织方式,先掘上平台断面或先导硐后刷宽,完成顶帮支护后,再进行其余断面的施工和支护。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与老巷贯通后,应及时采用锚杆(索)和单体支柱或金属棚等联合支护方式加强三岔门区域的支护。当顶板岩性不稳定,容易冒落时,锚杆(索)和单体支柱或金属棚要紧跟迎头施工。支护密度由煤矿上级企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老巷前,应对采煤、运输等系统的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修,避免过老巷期间因故障影响工作面连续作业,造成冒漏及发火隐患等。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在揭露老巷前,应对工作面前方老巷塑性破坏区的顶帮,采用注浆、锚杆(索)梁、超前撞楔等方法进行加固,保证其完整性,防止片帮、冒漏。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揭露老巷时,应采用斜交或正交的方式,减少一次性揭露老巷的面积。工作面调斜角度,根据老巷的位置及宽度、长度确定。
第二十五条 注浆时应优先选用无机材料,慎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并经矿长批准。禁止使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进行充填施工。
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施工安全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期间,必须加强支护,严格落实支护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在过顶板淋水和岩性松软、破碎的老巷时,应对围岩裂隙进行注浆封堵、加固,控制巷道顶板淋水,设置导水孔引流泄水,并采取架棚方式加强顶板支护。
第二十八条 超前注浆加固待掘煤岩体时,注浆孔应呈放射状布置,钻孔终点应覆盖锚固圈2m以上。注浆施工时,先注顶板,再注两帮,最后注底板。采用多圈布孔时,先注内圈,后注外圈。
掘进工序滞后注浆工序时间必须满足浆液充填、凝固时间要求。掘进时应缩小循环进度,除正常支护外,还应采用单体支柱或金属棚和金属网等进行联合支护。
第二十九条 采用撞楔法时,应缩小循环进度,并快速及时进行支护。应利用长钢管、长锚杆或与钢管同效果的其它材质材料等沿巷道外轮廓线楔入前方破碎煤岩体中,确保超前支护材料与眼孔接触密实。撞楔钢管等长度不低于3个循环步距,间距不大于0.5m,一端在支护棚(梁)体上、一端在煤岩体中,且保持深入煤岩体不小于0.5m,中间至少为一个掘进循环步距。
撞楔法应与安全护网配合使用,施工锚杆前或施工棚梁、挖柱窝前要使用安全护网,安全护网与帮网连接可靠,实现迎头全覆盖。使用护网时严禁在空顶下作业,必须缩短临时支护下作业的时间,并制定临时支护下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掘进巷道过老巷段,应及时在巷道两侧加强支护,施工密闭,墙体厚度不低于0.5m。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时,未加强支护的老巷以里不得有人;发生局部冒顶时,应立即撤出掘进工作面冒落区以里的所有人员,并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对冒落区进行封堵、充填、加固,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过老巷出现顶板明显下沉、离层超限和锚杆(索)破断、支架变形严重等情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设置警标,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巷道过老巷期间,应进行围岩控制效果检验。应采用钻孔钻探等方法,对注浆加固效果和顶板离层进行检验和研判;过本层老巷区域应布置监测站,采用十字布点法进行巷道表面位移监测,采用顶板离层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过老巷30天内,每天对监测站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定期进行数据整理分析。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施工安全
第三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可采用恢复老巷区支护强度法或全部充填法。
采用恢复老巷支护强度法的,应在采煤工作面揭露老巷、排放水和有害气体(或超前启封)后,对老巷原有支护进行补强加固,补强支护应能满足采面超前支承应力的要求。
采用充填法的,可采用粉煤灰基、高水基等充填材料。充填工作应在工作面接近老巷前按照充填设计方案完成,充填体应符合设计强度,要充满填实。
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过未充填的老巷期间应保持老巷内连续供风。不能采用全负压通风的,要分析老巷内瓦斯情况,设点检查瓦斯等气体浓度,保证老巷内距工作面揭露处5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大于1.0%,其他气体浓度符合规定要求。制定专项措施防止老巷内自然发火和煤尘堆积。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应采取合理控制采高、减小循环进度、超前移架、超前固顶护帮等措施,应加大顺槽超前支护范围、提高超前支护强度。
放顶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需进行放煤作业的,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液压支架应带压擦顶移架,用前梁及时控制架前端面顶板,加强液压支架工作阻力监测,保证液压支架接顶有效、工作阻力符合规定。
老巷与液压支架支护高度存在错茬时,应及时进行填充背顶,保持支架有效接顶。多个液压支架共同揭露老巷时,应采取措施提高支架稳定性,避免空顶。
第三十八条 蹬空开采的近距离煤层采煤工作面,因底板破碎影响液压支架稳定性或工作阻力不足的,应对下覆采空区进行充填和底板加固。
第三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过老巷期间,区队跟班人员、安监员、瓦检员必须在作业地点进行巡查,禁止人员擅自进入老巷;确需对老巷加强支护的,需矿级带班负责人批准后,采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照遇老空老巷专项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煤矿应高度重视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时的安全防范,严格按规定探查老空老巷,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和方案措施编制审查。要加强过老巷评价分析,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安监、防冲等部门进行过老巷治理情况总结、通报。
第四十一条 煤矿上级企业应将煤矿老空老巷探查及遇老空老巷治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重要内容,规范管控流程,加强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煤矿采掘工作面遇老空老巷安全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煤矿及其上级企业严格落实遇老空老巷安全防治主体责任。对于遇老空老巷预先分析、超前探查、强化治理、事后总结责任不落实的,严肃查处;对于治理不到位冒险作业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