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日前发布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4号)。经查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688068.SH)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达晨系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68.31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35%。
2020年10月10日,达晨系股东披露减持计划,拟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9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1.094%。截至2021年4月9日,达晨系股东共减持457.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后上述股东共持股310.98万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1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达晨系股东于2021年4月13日至4月15日期间,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36.8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本所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达晨系股东在完成减持计划后,在丧失大股东身份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未按照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就对外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热景生物官网显示,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热景生物,股票代码:688068)成立于2005年6月,是一家聚焦生物医药领域体外诊断(IVD)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2019年9月登陆科创板。公司专注于医学与公共安全检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董事长兼总经理林长青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总计持股24.95%。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80%,为第8大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74%,为第10大股东。热景生物2020年年报显示,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三者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者存在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4月15日,热景生物发布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6.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71.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6%;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21.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5%。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8.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5%。
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及达晨创瑞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6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94%。截至2021年4月9号,上述减持计划已届满。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及达晨创瑞在上述减持期间共减持457.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30%;其中集中竞价交易6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049%;大宗交易394.8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3481%。减持价格区间为39.95-44.37元/股,减持总金额19444.74万元,尚有232.67万股未完成减持。
4月19日,热景生物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减持情况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市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减持计划完成后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及达晨创瑞合计持有公司310.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2021年4月13日-15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减持细则程序规定,达晨创泰、达晨创恒和达晨创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36.898万股,减持价格为 69.64-100.28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上述行为构成了违规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4.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与减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规定:监管对象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规定:14.2.2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4号
关于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达晨系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68.31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35%。2020年10月10日,达晨系股东披露减持计划,拟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9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1.094%。截至2021年4月9日,达晨系股东共减持457.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减持后上述股东共持股310.98万股,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021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达晨系股东于2021年4月13日至4月15日期间,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368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 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遵守本所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达晨系股东在完成减持计划后,在丧失大股东身份的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未按照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减持完成后才就对外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