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在执业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002303.SZ)2019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会计师所未结合美盈森内部控制情况,尤其是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存货人工核算等因素的影响,恰当识别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信会计师所执行的控制测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拟信赖的信息系统未执行IT审计等控制测试,即认定美盈森的信息系统有效;二是对生产成本计算部分控制活动描述为,美盈森信息系统可以自动完成产成品生产成本的分配及核算,与人工核算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
三、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会计师所未对分析性程序发现的部分异常波动予以关注,对已识别的异常波动分析不到位,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美盈森部分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幅度超过30%,未予关注;部分主要产品单位毛利率下滑超过10%,未基于分析性程序发现的异常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会计师所执行的存货审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底稿之间缺乏勾稽关系且无审计说明,设计的生产成本计算表、发出计价测试表、存货跌价准备审核表中对美盈森产品的分类完全不同,无法通过型号或明细科目进行一一匹配,且部分表格中存在大量同样品名的产品,未说明原因;二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对于可以获取近期销售价格的存货,未获取充分的可变现净值计算依据;对于无法取得近期销售价格的存货,参考同类产品毛利率估计销售价格,但未说明同类产品的选择标准,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会计师所执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美盈森大厦仍处于毛坯状态尚未出租,也未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未关注采用收益法测算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依据是否充分。二是未对评估参数进行评价。评估机构对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评估增值12310.19万元,但部分评估参数明显不合理,如估算的美盈森大厦空置率缺乏依据,引用的不同楼层效用比例缺乏合理性。你们未评价评估结果作为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认定的适当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废料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会计师所未对利润贡献占比较高的废料业务收入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结合生产成本了解分析美盈森废料收入形成的合理性,未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深圳证监局认定,大信会计师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信会计师所及美盈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美盈森成立于2000年5月17日,注册资本15.31亿元,于2009年11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王海鹏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62亿股,持股比例43.24%。
大信会计师所官网显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系由我国现代会计先行者吴英豪先生创建于1945年。由其学子——武汉大学兼职教授吴益格先生重建于1985年,是我国第一合伙所。 重建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大信已经发展为立足北京、分所遍布全国,常年为3000余家客户(包括中央企业,省属大型企业,A股、B股、H股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税务、咨询、造价等专业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规模长期稳居中注协百强所排名前列,系内资“八大所”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结合美盈森内部控制情况,尤其是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存货人工核算等因素的影响,恰当识别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你们执行的控制测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你们对拟信赖的信息系统未执行IT审计等控制测试,即认定美盈森的信息系统有效;二是你们对生产成本计算部分控制活动描述为,美盈森信息系统可以自动完成产成品生产成本的分配及核算,与人工核算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
三、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分析性程序发现的部分异常波动予以关注,对已识别的异常波动分析不到位,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美盈森部分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幅度超过30%,你们未予关注;部分主要产品单位毛利率下滑超过10%,你们未基于分析性程序发现的异常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执行的存货审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底稿之间缺乏勾稽关系且无审计说明。你们设计的生产成本计算表、发出计价测试表、存货跌价准备审核表中对美盈森产品的分类完全不同,无法通过型号或明细科目进行一一匹配,且部分表格中存在大量同样品名的产品,你们未说明原因。
二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对于可以获取近期销售价格的存货,你们未获取充分的可变现净值计算依据;对于无法取得近期销售价格的存货,你们参考同类产品毛利率估计销售价格,但未说明同类产品的选择标准,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执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美盈森大厦仍处于毛坯状态尚未出租,也未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未关注采用收益法测算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依据是否充分。
二是未对评估参数进行评价。评估机构对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评估增值12,310.19万元,但部分评估参数明显不合理,如估算的美盈森大厦空置率缺乏依据,引用的不同楼层效用比例缺乏合理性。你们未评价评估结果作为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认定的适当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废料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未对利润贡献占比较高的废料业务收入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结合生产成本了解分析美盈森废料收入形成的合理性,未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美盈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