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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18种矿山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的应急处置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处置权,有效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通知明确,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汛期气象预报为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及以上等级预警,或强雷电、强风暴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危及安全;气象洪水预警信号为橙色预警信号(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流量或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及以上等级预警,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倒灌溃水;气象因素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的橙色预警及以上等级预警;依据中国地震台网发布周边地域发生地震,震感明显,震级震源不明,余震不断;地下矿山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甲烷体积浓度达到1.5%或硫化氢体积浓度达6.6ppm或一氧化碳体积浓度达24ppm或氧气体积浓度低于2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严重,不能正常运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发生异常增大;地下矿山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地下矿山发生明火且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地下矿山有透水征兆;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地下矿山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地下矿山发生岩爆等严重地压征兆;地下矿山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提升、通风、排水系统等安全设备正常运行等18种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
通知要求,矿山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制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以及值班调度员等相关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处置权,并签署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授权书。
通知强调,各级矿山监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善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未赋予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力以及未签署并公示授权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该省将进一步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及时向辖区矿山发送安全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