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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002411.SZ)遭证监会责令改正 会计工作混乱

2020-11-10 10: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002411.SZ)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延安必康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记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

上述问题反映延安必康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延安必康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至2018年期间,你公司通过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掩盖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货币资金虚增、往来款核算不准确。此外,你公司对销售费用核算不规范,存在将销售费用记入营业成本情况,导致营业成本、销售费用核算不准确。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对子公司管控严重缺位,不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能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