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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健康管理服务不得与保险产品捆绑销售

2020-09-29 08:37:29 来源:保险秘闻

当前,不少险企把健康管理作为掘金万亿健康险市场的突破口,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服务过程中,质量不高、内容繁杂、边界不清等问题凸显,有甚者将其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9月9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明确了险企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负面清单,同时还就如何规范业务运行和强化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给健康管理服务留了空间,另一方面又对服务的质量和内容从制度上进行了兜底限制。

七大“安全地带”VS七大“危险雷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日益增长。而由于医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和革新,相关匹配服务也不断升级更新。那么,相较于2012年版本,此次新规圈定了险企的哪些可为与不可为?

《通知》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如健康管理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同时,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

“通过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丰富健康保险业务内涵,强化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促进健康服务资源的合理使用,优化健康服务资源的配置与整合。”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

爱选科技联合创始人何剑钢进一步解释道,一方面,通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保险的交互频率;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好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客户的健康水平,最终降低发病率,把冷冰冰的保险合同变成鲜活的生活方式,达到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明确七大“安全地带”的同时,银保监会还圈定出七大“危险雷区”。《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不得自行开展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不得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不得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不得未经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不得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不得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提升费用占比 释放发展空间

“经营健康险业务的险企迎来重大利好。”某险企健康险负责人直言道。

而该人士所言的重大利好便是此次《通知》将健康管理服务分摊成本从此前的12%提升至20%。

2012年版本中规定,健康体检、紧急救援等支出类服务,计入理赔支出的,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10%;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咨询类服务,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其分摊入附加费用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

而《通知》则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保险公司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应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上述险企人士表示,此前规定大大限制了险企在健康管理服务方面的施展空间。新规一出,释放发展空间,加重了健康险中健康服务的作用,提升管理健康服务能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也表示,健康管理是眼前的巨大市场,不久前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中有4家是保险和管理医保领域。保险公司是健康服务的支付方之一,也具有一些技术优势,有信心扩展该市场。

“优化医疗费用支出、减少不合理的赔付,给被保险人性价比更高的健康服务从而改善收益,促进保险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与养老保险和相关服务形成协同效应。”谈及缘何险企涌入健康管理领域,王向楠如是表示。

不过,健康管理服务需要在消费者自愿购买的情况下进行,《通知》也表示,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不得与保险产品捆绑强制销售,不得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购买健康管理服务。而针对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银保监会也表示,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数据,依法保证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

压实主体责任 出现问题不手软

“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银保监会相关人士直言,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

除了圈定出不可为行为外,《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

如在组织管理及人才培养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健康管理服务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并对健康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问责机制,针对出现的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内部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所在地派出机构。

此外,《通知》还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健康管理业务相关统计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组织行业制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