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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中能兴业“做空”疑问 未取得资格不得从事投资咨询

2020-08-03 15:56:51 来源:证券时报

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日前在答复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疑问时称,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这是记者昨日在雪球财经网站中能兴业官方账号上获得的消息。中能兴业曾于去年12月15日发布《康美药业研究》,在资本市场引起极大震动,但也随之引发一些投资者对于中能兴业咨询资质以及融券做空合法性的质疑。

对此,今年3月6日,中能兴业向证监会发表了公开信《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恳请证监会确认投资研究机构通过分析研究与实地调查等手段,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然后再发布看空的报告(仅限于陈述事实)以谋求利益的做空操作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4月17日,证监会回复中能兴业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报告或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取得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由于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中能兴业再次发函询问称,未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但公布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与“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的研究成果,是否“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对此,证监会日前在答复中强调,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