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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3(400037)诉讼事项公告 都传达了什么信息

2020-07-13 15:15:52 来源:中财网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如下诉讼案件: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 )陕执一民字第55-25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00

万股股权。本院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800 万股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

2008 年12 月31 日的参考价值为0 元。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该800 万股股权予以转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征得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承诺。2010 年4 月22 日,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和第三人张燕君签订协议约定,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以3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燕君,抵偿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欠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 万元的债务。”裁定如下:“①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 800 万股股权的冻结措施。②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作价3 万元,交付第三人张燕君,抵偿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3 万元债务。该800 万股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燕君时转移。”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 )陕执一民字第55-21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09 年2 月24

日以(2008 )陕执一字第55-15 号民事裁定书,将已被拍卖的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面

积为 33380.17 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

(1999)0002612]和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蓝字第

084、085、086、087、088、089 号)变更登记在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9 年3 月30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本院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该宗土地面积实际为

28456.05 平方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2009 年6 月26 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28456.05 平方米的面积为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将买受人多支付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①变更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拍卖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456.05 平方米。②将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本院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还给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5 月25 日